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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移动源违法典型案例 | 六起“移动源”违法行为遭处罚!

发表时间:2021-03-02 09:09:44




























近年来

成都市为打赢蓝天保卫战

深入推进“铁腕治霾”,减少移动源污染

改善空气质量

加大了对机动车

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力度

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现将部分违法案件予以曝光



01:简阳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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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成都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全市机动车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数据进行核查时,发现简阳市恒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15辆机动车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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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2020年11月25日,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的处罚决定。






02:左某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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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成都市蒲江生态环境局对寿安镇德浦路东侧、德安路北侧的溪府鸿运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抽检时,发现左某的装载机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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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左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03:肖某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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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7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对鹤翔大道222号鸿涪邑号在建工地的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进行检测时,发现肖某所有和使用的挖掘机排气烟度不符合《非道路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要求,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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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2月31日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肖某处以5000元罚款。





04:杨某才所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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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2日,成都市大邑生态环境局对成都市海龙纸业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检查、检测时,发现杨某才所有的装载机排气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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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本市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本市执行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2日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决定对杨某才处以5000元罚款。





05:李某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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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蒲江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鹤山街道了翁路的风雅电缆厂宿舍拆迁项目在建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的挖掘机林格曼烟度测量结果和自由加速烟度监测结果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规定的排气烟度限值。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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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成都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2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李某处以5000元罚款。





06:成都嘉和磊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非道路移动机械备案登记案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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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5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督察督办组对成都嘉和磊力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砂场进行督察时,发现该砂场有2台正在作业的装载机未按照要求进行备案登记,未取得环保标志及识别码。

处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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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一条“本市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人应当在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市)县的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相关信息;现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应按照本市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报送程序进行申报”的规定。2020年5月14日,成都市温

江生态环境局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未备案登记或使用与备案不符的,对使用人(单位)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该公司处每台2500元罚款,共计罚款5000元




看了这些处罚方式和罚款金额,

是不是感觉心里一紧?

那就记得千万要遵纪守法,

承担起应该承担的治污责任,

保护好应该保护的生态环境。

环保部门正深入推进移动源污染管控

各位车主应提前做好尾气治理,

如果大家不清楚怎么治理,

中自催化将为您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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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自催化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中自催化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为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注于向后市场提供汽油车催化转化器产品、柴油车DOC/CDPF/SCR等系列尾气净化器产品及配套的尾气治理服务, 以高效治理产品和高品质服务赢得了广大用户信赖。

中自催化不仅在后市场企业和车主一致好评,而且得到国家的认可,2020年中自催化被评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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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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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尾气不达标就会有加速恶化的趋势,不仅会导致尾气排放不合格,还会导致设备限速限扭,需要及时治理。

提前治理,能够改善非道路移动机械发动机工作状况,动力强劲,节省的燃油费用也会远远多于尾气治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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